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91执63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万相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市双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万相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市双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591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山东万相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2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该案立案后,本院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保险、网络资金、车辆等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东营市双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名下有一辆注册日期为2018年1月6日的大众牌汽车一辆,经向东营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核实,该车辆已被另案查封多次;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注册日期为2004年8月12日的吉利美日牌汽车,该车辆注册时间较长且未能实际控制,查处无益;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一辆注册日期为2016年的江淮牌小汽车,经向东营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核实,该车已被另案查封,不可供执行。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大额银行存款、证券、保险及网络资金信息。2021年4月29日本院通过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中心对被执行人不动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9月28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保险、网络资金及车辆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28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28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东营市双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适用限制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已完成线上线下全面财产查控,被执行人东营市双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及***名下车辆注册时间较长,已被另案查封多次且未能实际控制,查处无益。其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志强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 双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