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龙享建设有限公司

赣州湘联市政设施有限公司、贵州龙享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91民初2227号

申请人:赣州湘联市政设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3433390579,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客家大道178号家具大市场D2栋5号店面。

法定代表人:李锬。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礼军、邱彦,江西一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龙享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TM5TXF,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综合保税区电商科创园B栋819-1号。

法定代表人:洪耿周。

本院受理申请人赣州湘联市政设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龙享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赣州湘联市政设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龙享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冻结。申请人赣州湘联市政设施有限公司已提供申请人赣州湘联市政设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锬名下车牌号为湘CXXXXX的宝马牌小型轿车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龙享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南康支行营业部,账号为2XXXXXXXXXXXX0的人民币7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赣州湘联市政设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锬名下车牌号为湘CXXXXX的宝马牌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号LXXXXXXXXXXXX6),查封期限一年。

案件保全费人民币4020元,由申请人赣州湘联市政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燕星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王卉

代理书记员 吴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