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龙享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汇丰管业有限公司与贵州龙享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502民初1625号
原告:江西汇丰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下村工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6620334425。
法定代表人:晏田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潜、简玲,江西弘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龙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综合保税区电商科创园B栋81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TM5TXF。
法定代表人:洪耿周,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西汇丰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龙享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汇丰管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贵州龙享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670元,由被告贵州龙享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宇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细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