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龙享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汇丰管业有限公司、贵州龙享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502执保479号
申请人:江西汇丰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下村工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6620334425。
法定代表人:晏田古,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贵州龙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综合保税区电商科创园B栋81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TM5TXF。
法定代表人:洪耿周,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汇丰管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龙享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龙享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有关单位收入230000元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龙享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有关单位收入230000元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宇星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陈细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