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创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韶关市大宇管桩有限公司龙归分公司、广东创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03民初428—1号
原告:韶关市大宇管桩有限公司龙归分公司。营业场所:韶关市武江区龙归镇红尾坑矿水泥厂南侧内。
负责人:陈佛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韦华,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创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良村财富广场38号A栋20楼D区。
法定代表人:林树豪。
本院在审理原告韶关市大宇管桩有限公司龙归分公司与被告广东创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韶关市大宇管桩有限公司龙归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83.87元,保全费4253.86元,合计9837.73元,由原告韶关市大宇管桩有限公司龙归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劲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苏露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