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93民初1160号
原告:辽宁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兴工南五街17号1单元25层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311561550X。
法定代表人:齐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彦彦,女,198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河间市。
被告:大连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五一路283、2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MA0TYYAY3L。
法定代表人:王宁。
原告辽宁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原告辽宁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辽宁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金霞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孙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