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科技有限公司、辽宁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04执恢18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加敏,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飞,总经理。
被执行人:齐飞,男,汉族。
被执行人:***,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辽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齐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辽0204民初2251号民事判决已生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辽宁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齐飞、***在银行帐户内存款34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涛
审 判 员  梁 军
审 判 员  于晓波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苏金源
书 记 员  花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