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4民初7616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12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宣汉县。
被告:辽宁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兴工南五街17号1单元25层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311561550X。
法定代表人:齐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彦彦,女,该公司职员,住河北省河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辽宁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路 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蒋子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