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4民初4868号
原告:***,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华君,辽宁王善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忠,辽宁王善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被告:辽宁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兴工南五街17号1单元25层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311561550X。
法定代表人:齐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彦彦,女,系该公司职员,户籍地河北省河间市。
原告***与被告***、被告辽宁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忠文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范忠文
人民陪审员 周新香
人民陪审员 吕国萍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柳 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