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4民初9730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8月23日出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辽宁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兴工南五街17号1单元25层7号。
法定代表人:齐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辽宁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倜然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凌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