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903执6号
申请人辽宁诚信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先农坛路12号。
法定代表人于学仕,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秀杰,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宏运地产阜新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细河区中华路25号。
法定代表人邹尚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辽宁诚信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宏运地产阜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9民再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于2020年1月4日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网络查询与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本院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9民再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伟
审判员 于海涛
审判员 苏秀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于博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