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903执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辽宁诚信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先农坛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董振诗。
被执行人:宏运地产阜新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细河区中华路25号。
法定代表人:邹尚峰。
本院在执行辽宁诚信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宏运地产阜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宏运地产阜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的存款368543.9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于海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于博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