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驰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驰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581民催5号

申请人:江苏驰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国际装饰城A幢4027号。

法定代表人:齐伟,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会计。

申请人江苏驰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1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江苏驰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0010004123966870、票面金额为20000元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驰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江苏驰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根发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尤静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