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281民初1580号
原告:***,男,195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嘉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赤壁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男,196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
被告:赤壁市水利工程建设公司,住所赤壁市大桥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707030975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赤壁市水利工程建设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周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