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3财保12号
申请人温州市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诚公司)与被申请人乐清市柳市镇南吕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南吕岙村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温州仲裁委员会业已立案受理,并以温仲保字(2020)第76号函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人富诚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南吕岙村合作社在乐清农村合作银行发展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予以保全,保全价值以4594598.5元为限。申请人富诚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预交保全申请费5000元,并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由该保险公司出具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富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乐清市柳市镇南吕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乐清农村合作银行发展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账号:20×××88),保全价值以4594598.5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叶建克
代书记员 薛允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