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新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温州市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522民初4985号
原告:浙江新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经济开发区经四路与陆汇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温州市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灵昆镇灵西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新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8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自行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新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37元,减半收取618.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中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许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