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521民初276号
原告:宜宾达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二二四(吉星花园)11幢1层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MA649LGF2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宾县众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312021202015。
被告:***,男,196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宾县王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312021102043。
第三人:成中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城北新区(城中央)A地块42幢-1-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2A58U4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宜宾达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成中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宜宾达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2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宾达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是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宾达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宜宾达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