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陶仕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上海陶仕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安徽华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02民初5565号之二
原告:上海陶仕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东街265号26幢219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398653617Y。
法定代表人:陶训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汤道金,北京市京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华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城投大厦八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69473459L。
法定代表人:沙际豪,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丁寅,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陶仕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华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陶仕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陶仕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陶仕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430元,减半收取计15215元,由原告上海陶仕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龚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高鑫
书记员***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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