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21民初1803号
原告:上海陶仕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398653617Y。
法定代表人:陶训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娟,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市缔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黄河路**用代码913404006973646393。
法定代表人:张玉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洪成,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彩翠,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上海陶仕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市缔邦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陶仕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陶仕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陶仕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陶仕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宋伟云审判员宋伟云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雪
书 记 员 赵 平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