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02民初801号
原告:上海陶仕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北青公路9138号13层M区37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398653617Y。
法定代表人:陶训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娟,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富建设工程(蚌埠)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大学科技园城市之门西楼13层1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NGPTQ4T。
法定代表人:黄青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蚌埠市临港基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微省蚌埠市东海大道2595号大学科技园城市之门西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3487660150。
法定代表人:葛多磊,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陶仕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富建设工程(蚌埠)有限公司、蚌埠市临港基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陶仕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陶仕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陶仕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陶仕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海涛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永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