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3民初6055号
原告:上海陶仕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4808弄30号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398653617Y。
法定代表人:陶训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娟,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富建设工程(蚌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大学科技园城市之门西楼13层1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NGPTQ4T。
法定代表人:黄青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昕坤,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临港基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微省蚌埠市东海大道2595号大学科技园城市之门西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3487660150。
法定代表人:葛多磊,总经理。
原告上海陶仕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富建设工程(蚌埠)有限公司、蚌埠市临港基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02日立案。原告上海陶仕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陶仕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陶仕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已交纳),由原告上海陶仕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莫富强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干小雅
书 记 员 姚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