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786号
原告:上海陶仕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港路453号1923室A区-47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毅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建国,男,1986年2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寿县。
原告上海陶仕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陶仕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陶仕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陶仕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陶仕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慧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