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金婺经催字第60号
申请人:浙江宏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浙江宏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2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由中国银行金华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出具的汇票号码为0010004120981234,出票日期为2013年6月18日,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7月18日,出票人为浙江宏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义乌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出票金额为10000元,付款行为中国银行金华市经济开发区支行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宏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浙江宏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祝睿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王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