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海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11民初7608号
原告:广州市海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19085556X6。
法定代表人:李锦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钦,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住,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景云路**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11174358844XT。
法定代表人:苏婉婷,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五昌,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肖,该中心项目主管。
原告广州市海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建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以下简称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张文茵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钦和被告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五昌、邹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征地拆迁服务费825522.98元及利息(以825522.9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日至被告实际全部支付为止);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测量费966545.72元及利息(以966545.7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日至被告实际全部支付为止);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6年6月2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武广铁路客运专线(白云段A区)征地拆迁工作委托协议书》,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担武广铁路客运专线广州段A区(初定范围为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郭塘村、大岭村、聚龙村,准确范围在施工过程中由被告确定),主要范围为广州市城市规划局(现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05】12、13、14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明确的范围,原告的征地拆迁服务费按照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补偿总金额的0.601%计算。具体支付方式为,自协议书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预付20万元服务费,以后按补偿进度支付80%的服务费用,余下20%的工作服务费在完成工作内容30个工作日内付清。武广高铁客运专线已全区域贯通,经过原告计算被告针对拆迁费用总计支付512166398.39元,按此计算原告应得的拆迁服务费为3078120.05元。被告至今仅支付原告拆迁服务费2252597.87元,剩余825522.98元未支付。另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广州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府征地办)签发《关于武广铁路客运专线白云区段房屋测量及村留用地等手续相关费用的函,穗征办函【2008】36号》,明确在拆迁过程中所发生的测绘等相关费用列入武广铁路客运专线征地拆迁成本,被告2007年12月13日《武广铁路客运专线项目(白云区)征地拆迁工作会议纪要,穗云征会纪【2007】1213号》亦明确被告先行开展改路改沟的测量清点摸查工作,费用纳入武广项目成本。在《武广铁路客运专线项目(白云区A)江高镇范围改路改沟、边角地用地测量费用确认表》中明确该测量费用为288306.08元,另用地红线主体范围测量费用为678239.64元,该两项测量费用合计966545.72元。在市府征地办、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专题业务会议纪要,【2018】15号中特别说明被告已与包括原告、广州粤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签订委托测绘工作协议,且相关测绘结果已出具并提交使用,应核实应付未付的测绘费用,并根据实报实销的原则按程序支付,最终纳入武广项目征拆成本。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所委托的征地拆迁工作,即武广铁路客运专线已全线贯通,被告早已将委托范围内的土地交付用于武广高铁客运专线的建设,经过原告统计被告尚欠拆迁服务费825522.98元未支付,另外还要该项目的测量费用966545.72元未支付,原告在多次催讨无果的情况下依法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辩称:1.由于原告未能完成委托协议书约定的工作内容,剩余拆迁服务费被告不应支付。根据委托协议书第一条,工作内容里面明确约定原告有11项的工作内容,但是根据被告提供的评估报告显示,原告没有按照工作委托协议完成相应的工作内容;2.在原告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存在很多过错,比如说补偿协议签订不严谨,拆迁编号有一部分搞错。由于原告的原因导致被告多支付补偿款100多万元,少支付补偿款179万元,还有重复支付141万元,多给付临迁费7万多元,多给付商铺营业损失,多支付一次性损失等等(详见评估报告)。所以被告认为原告没有按照协议约定来完成工作内容;3.关于原告要求的用地红线主体范围测量费678239.64元,被告认为没有支付的依据。根据委托协议约定,上述工作内容应该在协议约定范围内,即原告的工作范围已经包含在工作服务费里面。该费用没有经过被告确认;4.关于剩余的288306.08元测量费,经过了各方确认,被告确定它是真实的,但是由于原告测量的相关工作内容在协议书的范围内,但是原告没有完成所有的委托协议内容,所以被告暂时不予支付。
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22日,原被告签订《武广铁路客运专线(白云段A区)征地拆迁工作委托协议书》,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担武广铁路客运专线广州段A区(初定范围为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郭塘村、大岭村、聚龙村,准确范围在实施过程中由被告确定)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双方在该协议的第一条约定了11项征地拆迁工作内容,包括:1.负责核定征地和拆迁范围内被征地拆迁单位的土地分类面积、建(构)筑物的结构类型、数量、面积、产权情况以及果树、青苗、鱼塘等附着物的规格、数量,如有权属争议,负责协调解决;2.负责协助由广州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办公室聘请的评估机构对征地拆迁范围进行建(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评估,被征地拆迁单位的机械设备、水电设施的补偿评估和停产、停工损失的补偿;3.负责与被征地拆迁单位商谈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编制补偿安置方案,经被告审核并报广州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办公室审定后,按照审定意见修编补偿方案,联合被告与被征地拆迁单位商谈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内容、条款,草拟并组织签订协议书;4.负责督促被征地拆迁单位按补偿协议的约定,按时搬迁并交出土地;……9.委托有测量资质的测量单位对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土地进行测量定界,将征地边界线放落地,并按镇、村、社的要求划分界限,分别统计面积,埋设定界桩,提交测量成果1:500的实测图,对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所有房屋进行分户丈量,对所有建(构)筑物、附着物进行拍照、造册,并绘出测量成果图和房屋分户丈量图;……11.根据武广铁路客运专线的开发进度,原告必须在2006年8月30日前促成被告与被征地拆迁单位完成征地拆迁补偿的协商工作,并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双方在该协议中还约定了双方责任、费用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交地时间等条款,其中关于工作服务费约定如下:征地拆迁服务费为原告承担协议第一条委托工作内容的服务费,按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补偿总金额的0.601%计算;支付方式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预付工作服务费20万元,以后按完成补偿进度支付80%的服务费用,被告支付应先抵扣前述预付的20万元,在被征地拆迁单位交出土地后20个工作日内,被告支付给原告至应计提工作服务费总额的80%,余下20%的工作服务费在拆除拆迁范围的全部建(构)筑物和原告完成该项目全部委托的工作内容后30个工作日内付清。关于违约责任约定如下:……原告违反本协议约定,擅自提高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或增加补偿项目等,由原告承担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因原告原因造成不能按时完成工作的,由双方视具体项目的实际情况另行约定原告的违约责任。关于交地时间约定如下:以被告与被征地拆迁单位签订的补偿协议确定的交地时间为准。
上述协议书签订后,原告开始进行武广铁路客运专线广州段A区(包括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郭塘村、大岭村、聚龙村等)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武广高铁客运专线现已全区域贯通。
截至2017年1月23日,被告共向原告支付征地拆迁服务费2252597.07元。庭审中,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双方协议书项下征地拆迁服务费总额为3078120.05元无异议,但认为余款825522.98元不应支付给原告。为此,被告提交专项审计报告、照片等证据,拟证实原告没有按照委托协议约定完成工作内容,征拆范围内的部分房屋至今没有拆除,且在工作过程中存在严重错误,导致被告现仍有多起相关诉讼在进行中。
2017年底,原告与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人民政府、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等单位共同在《武广铁路客运专线项目(白云段A区)江高镇范围改路改沟、边角地用地测量费用确认表》中盖章确认,用地测量、定点测量、GPS控制点测量的测量费合计288306.08元。庭审中,被告确认该笔费用是增加的工作项目,但因前述相同理由,认为也不应支付给原告。诉讼中,原告还提供了《武广铁路客运专线项目(白云段A区)用地红线主体范围测量费用确认表》等证据,拟证实被告应支付该笔费用,但该确认表为原告单方制作,无任何单位签章确认,被告不予确认,且认为属于双方委托协议书内原有工作内容,不同意支付给原告。
以上事实,有《武广铁路客运专线(白云段A区)征地拆迁工作委托协议书》、发票、汇总表、《武广铁路客运专线项目(白云段A区)江高镇范围改路改沟、边角地用地测量费用确认表》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成立,双方签订的《武广铁路客运专线(白云段A区)征地拆迁工作委托协议书》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行了武广铁路客运专线广州段A区(包括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郭塘村、大岭村、聚龙村等)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现武广高铁客运专线早已全区域贯通,被告抗辩称原告未完成全部工作内容没有事实依据,也与常理不符。因此,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欠付的征地拆迁服务费余款825522.98元和改路改沟、边角地用地测量费288306.08元,并赔偿原告因资金被占用而导致的利息损失。被告抗辩称原告在工作过程中存在严重错误,导致被告现仍有多起相关诉讼在进行中,故原告存在违约,并以此为由拒付前述委托报酬。但是,被告主张原告前述违约行为,应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主张原告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在欠付的委托报酬中直接抵消。由于被告在本案中未就此提起反诉,故本院不予调处,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
另,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用地红线主体范围测量费用678239.64元,但其提供的《武广铁路客运专线项目(白云段A区)用地红线主体范围测量费用确认表》为原告单方制作,无任何单位签章确认,被告也不予认可。且用地红线主体范围内的测量工作,确属于双方签订的《武广铁路客运专线(白云段A区)征地拆迁工作委托协议书》约定的工作范围和内容,无证据证实是增加的工作项目。故原告该部分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八条、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向原告广州市海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征地拆迁服务费余款825522.98元和改路改沟、边角地用地测量费288306.08元及利息(以1113829.06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5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海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28元,由原告广州市海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103元,由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负担14825元。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广州市海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436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104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文茵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