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民终12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海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中路340号前座。
法定代表人:李锦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钦,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景云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苏婉婷。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肖,男,该中心项目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嘉欣,北京观韬中茂(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海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以下简称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7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海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钦,被上诉人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麦嘉欣、邹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建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2.改判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向海建公司支付用地红线主体范围测量费用678239.64元及利息(自2020年3月5日起至实际全部支付为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承担。事实和理由:2006年6月22日海建公司和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签订《武广铁路客运专线(白云段A区)征地拆迁工作委托协议书》(以下简称委托协议书)后,海建公司即开展工作。鉴于武广铁路经过广州的花都、番禺、白云和荔湾区等,实际上整个拆迁工作由广州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办公室(以下简称广州市征地办公室)领导,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负责白云区段的工作,其与广州市征地办公室之间系领导关系。在白云区征地拆迁过程中,为明确相关的测绘、规划、报建、评估、设计费用问题,广州市征地办公室向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发送《关于武广铁路客运专线白云区段房屋测量及村留用地等手续相关费用的函》(穗征办函【2008】36号),该函件已经明确相关的征地拆迁测绘费用需另行协商,待双方审核后从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武广铁路客运专线项目账户中支付,即将海建公司与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原签订协议书中的第九项工作内容(委托测量定界)单列出来,另行协商费用和单独支付,对此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诉前从未提出任何异议。另在广州市征地办公室、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专题业务会议纪要(【2018】15号)中特别说明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已与包括海建公司、广州粤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签订委托测绘工作协议,且相关测绘结果已出具并提交使用,应核实应付未付的测绘费用,并根据实报实销的原则按程序支付,最终纳入武广项目征拆成本。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在会议纪要中并没有任何表示反对或不同意的记载。从上述广州市征地办公室的函件及会议纪要内容来看,由于测量费用金额巨大,包括海建公司在内所应收的拆迁服务费根本无法覆盖测绘费用,故广州市征地办公室在2008年单独发送函件给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明确测绘费用另外协商,后又开会明确该测绘工作需要另外签订委托测绘工作协议,而不包括在原拆迁服务协议内。据海建公司了解,白云区已经有拆迁服务公司取得了有关主体范围测量费用的确认表,该表中已有相关部门盖章确认,故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的说法完全不符合常理。在确定该主体范围测量费己作为协议外项目的情况下,海建公司一审中提交的《武广测量图江高镇A段定点测量图》已明确标明了用地测量面积600317平方米、定点测量数量628个、GPS测量点数量12个、房屋测量面积19588.67平方米,再结合国家测绘局官方文件(国测财字【2002】3号)第27、29页规定单价,及按照双方无异议的《武广铁路客运专线项目(白云段A区)江高镇范围改路改沟、边角地用地测量费用确认表》所载明的用地测量0.28元每平方米,定点测量648.50元每个,完全可以计算出来该主体范围测量费金额为678239.64元。综上,对于本次上诉所争议的主体范围测量费,海建公司已提交了充分的证据证实该工作内容己在2008年便由协议内项目调整为增加项目,并另行协商和单独支付,2018年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的领导机关会议又再次强调该事项,故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应支付该主体红线范围测量费用678239.64元及利息。
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辩称,(一)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不应另行支付用地红线主体范围测量费用。(二)政府函件不能取代合同,更不能成为支付依据。(三)复函并没有要求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另行向海建公司支付测量费用。(四)海建公司并没有举证证明双方已经另行签订委托测绘工作协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海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支付剩余征地拆迁服务费825522.98元及利息(以825522.9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日至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实际全部支付为止);2.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支付测量费966545.72元及利息(以966545.7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日至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实际全部支付为止);3.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6年6月22日,双方签订委托协议书,约定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委托海建公司承担武广铁路客运专线广州段A区(初定范围为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郭塘村、大岭村、聚龙村,准确范围在实施过程中由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确定)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双方在该协议的第一条约定了11项征地拆迁工作内容,包括:1.负责核定征地和拆迁范围内被征地拆迁单位的土地分类面积、建(构)筑物的结构类型、数量、面积、产权情况以及果树、青苗、鱼塘等附着物的规格、数量,如有权属争议,负责协调解决;2.负责协助由征地办公室聘请的评估机构对征地拆迁范围进行建(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评估,被征地拆迁单位的机械设备、水电设施的补偿评估和停产、停工损失的补偿;3.负责与被征地拆迁单位商谈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编制补偿安置方案,经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审核并报征地办公室审定后,按照审定意见修编补偿方案,联合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与被征地拆迁单位商谈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内容、条款,草拟并组织签订协议书;4.负责督促被征地拆迁单位按补偿协议的约定,按时搬迁并交出土地;……9.委托有测量资质的测量单位对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土地进行测量定界,将征地边界线放落地,并按镇、村、社的要求划分界限,分别统计面积,埋设定界桩,提交测量成果1:500的实测图,对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所有房屋进行分户丈量,对所有建(构)筑物、附着物进行拍照、造册,并绘出测量成果图和房屋分户丈量图;……11.根据武广铁路客运专线的开发进度,海建公司必须在2006年8月30日前促成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与被征地拆迁单位完成征地拆迁补偿的协商工作,并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双方在该协议中还约定了双方责任、费用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交地时间等条款,其中关于工作服务费约定如下:征地拆迁服务费为海建公司承担协议第一条委托工作内容的服务费,按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补偿总金额的0.601%计算;支付方式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向海建公司预付工作服务费20万元,以后按完成补偿进度支付80%的服务费用,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支付应先抵扣前述预付的20万元,在被征地拆迁单位交出土地后20个工作日内,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支付给海建公司至应计提工作服务费总额的80%,余下20%的工作服务费在拆除拆迁范围的全部建(构)筑物和海建公司完成该项目全部委托的工作内容后30个工作日内付清。关于违约责任约定如下:……海建公司违反本协议约定,擅自提高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或增加补偿项目等,由海建公司承担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因海建公司原因造成不能按时完成工作的,由双方视具体项目的实际情况另行约定海建公司的违约责任。关于交地时间约定如下:以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与被征地拆迁单位签订的补偿协议确定的交地时间为准。
上述协议书签订后,海建公司开始进行武广铁路客运专线广州段A区(包括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郭塘村、大岭村、聚龙村等)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武广高铁客运专线现已全区域贯通。
截至2017年1月23日,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共向海建公司支付征地拆迁服务费2252597.07元。庭审中,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对海建公司主张的双方协议书项下征地拆迁服务费总额为3078120.05元无异议,但认为余款825522.98元不应支付给海建公司。为此,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提交专项审计报告、照片等证据,拟证实海建公司没有按照委托协议约定完成工作内容,征拆范围内的部分房屋至今没有拆除,且在工作过程中存在严重错误,导致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现仍有多起相关诉讼在进行中。
2017年底,海建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人民政府、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等单位共同在《武广铁路客运专线项目(白云段A区)江高镇范围改路改沟、边角地用地测量费用确认表》中盖章确认,用地测量、定点测量、GPS控制点测量的测量费合计288306.08元。庭审中,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确认该笔费用是增加的工作项目,但因前述相同理由,认为也不应支付给海建公司。诉讼中,海建公司还提供了《武广铁路客运专线项目(白云段A区)用地红线主体范围测量费用确认表》等证据,拟证实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应支付该笔费用,但该确认表为海建公司单方制作,无任何单位签章确认,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不予确认,且认为属于双方委托协议书内原有工作内容,不同意支付给海建公司。
以上事实,有委托协议书、发票、汇总表、《武广铁路客运专线项目(白云段A区)江高镇范围改路改沟、边角地用地测量费用确认表》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成立,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书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海建公司依约进行了武广铁路客运专线广州段A区(包括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郭塘村、大岭村、聚龙村等)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现武广高铁客运专线早已全区域贯通,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抗辩称海建公司未完成全部工作内容没有事实依据,也与常理不符。因此,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应当向海建公司支付欠付的征地拆迁服务费余款825522.98元和改路改沟、边角地用地测量费288306.08元,并赔偿海建公司因资金被占用而导致的利息损失。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抗辩称海建公司在工作过程中存在严重错误,导致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现仍有多起相关诉讼在进行中,故海建公司存在违约,并以此为由拒付前述委托报酬。但是,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主张海建公司前述违约行为,应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主张海建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在欠付的委托报酬中直接抵消。由于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在本案中未就此提起反诉,故一审法院不予调处,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可另行主张权利。
另,海建公司诉请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支付用地红线主体范围测量费用678239.64元,但其提供的《武广铁路客运专线项目(白云段A区)用地红线主体范围测量费用确认表》为海建公司单方制作,无任何单位签章确认,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也不予认可。且用地红线主体范围内的测量工作,确属于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书约定的工作范围和内容,无证据证实是增加的工作项目。故海建公司该部分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八条、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判决: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向海建公司支付征地拆迁服务费余款825522.98元和改路改沟、边角地用地测量费288306.08元及利息(以1113829.06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5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海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28元,由海建公司负担6103元,由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负担14825元。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直接向海建公司支付436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10464元。
经审查,本院对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海建公司提交武广铁路客运专线项目(白云区B段)用地红线主体范围测量费用确认表,拟证明类似地段的主体测量费用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已经盖章确认支付。经查,该表上有测量单位、江高镇人民政府、白云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以下简称白云区征地办公室)和武广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的盖章和经办人签名,最后签署的时间是2017年12月6日。经质证,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的意见如下: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对关联性不认可,认为海建公司的证明事项不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
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提交其司与海建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拟证明海建公司所称双方未能签订补充协议的理由不成立。经查,该补充协议签订于2010年7月5日,内容是扩征土地范围的征地拆迁工作的工作内容、费用及支付方式等。经质证,海建公司的意见如下:因无原件,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而且该证据的内容可证明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的盖章流程复杂耗时,因此双方未签订补充协议。
此后,海建公司再次提交以下证据:1.广州新火车站征用土地白云区江高镇A段界址点放样、经济合作社界线与面积测量报告书;2.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与广州市旺盛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武广铁路客运专线(白云区B区)征地拆迁工作委托协议书。经质证,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的意见如下:对证据1不予确认,该证据是新打印出来的,其司也未签收过,而且海建公司也未按照法庭的要求提交其司与州游公司签订的委托合同;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对关联性不认可,合同的相对人并非海建公司,海建公司不能以案外的协议要求其中心付款。
二审查明以下事实:(一)二审庭询时,海建公司确认:1.用地红线主体范围测量费用属于涉案合同委托协议的内容,但认为根据上述穗征办函【2008】36号等政府文件,双方应当另行协商该费用的支付;2.其司并无证据证明【2018】15号会议纪要中提及的三家动迁公司包含了其司或者广州市旺盛实业有限公司;3.其司提交的武广铁路客运专线项目(白云区A段)用地红线主体范围测量费用确认表中的测量单位是广州州游测绘技术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州游公司),之所以州游公司未在该表中盖章确认,是因为其司未想起来;4.其司不能提交与州游公司签订的委托测量合同。
同时,海建公司主张:1.用地红线主体范围测量费用已经实际发生,其司已经支付了部分费用给测量公司,但并无证据提供,其司亦无证据证明测量公司曾向其司追讨过测量费用;2.之所以双方未在政府文件出台后就用地红线主体范围测量费用签订补充协议,是因为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属于政府机关,签订补充协议需要走流程。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则确认并无测量单位向其追讨过涉案测量费用。
(二)穗征办函【2008】36号函称,现函复如下:根据我办与白云区人民政府签订的《武广铁路客运专线广东境内广州段和广州客运站工作责任协议书》的约定,征地拆迁测绘、规划、报建等费用由双方依据实际情况另行协商支付。武广铁路客运专线白云区段征地拆迁过冲中发生时的测绘、规划、报建、评估、设计等相关费用,待双方审核后,可在白云区武广铁路客运专线项目账户中支付,列入武广铁路客运专线征地拆迁成本。
广州市征地办公室、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专题业务会议纪要(【2018】15号)第四条第一点:白云区征地办已分别与广州粤建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三家动迁公司签订委托测绘工作协议,且相关测绘结果已出具并提交使用。会议议定,请白云区征地办负责,在已有的委托工作协议关系基础上,核实应付未付的测绘费用,并根据实报实销原则按程序支付,最终纳入武广项目征拆成本。
(三)一审庭审时,海建公司主张和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签署了委托测绘协议,但称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未盖章也未将协议还给其司,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则称双方并未签订过委托测绘工作协议。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是否应向海建公司支付涉案用地红线主体范围测量费用678239.64元及利息。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海建公司主张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应当向其司额外支付涉案用地红线主体范围测量费用,依据是广州市征地办公室出具的穗征办函【2008】36号函和广州市征地办公室、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专题业务会议纪要【2018】15号,本院对其上诉主张不予支持,理由如下:(一)海建公司与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签订涉案委托协议书,其中第一条“征地拆迁工作内容”第九点约定,海建公司应当承担包括用地红线主体测量范围的委托测量工作。因此,涉案用地红线主体范围测量费用应当包括在涉案协议约定的服务费用中。(二)海建公司依据的相关政府文件不能成为其司要求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支付用地红线主体范围测量费用的依据。穗征办函【2008】36号函并无双方当事人需对征地拆迁测绘费用另行协商的内容。首先,该函的发函人是广州市征地办公室,发函对象是白云区征地办公室,并无海建公司。其次,该函的内容是由广州市征地办公室与白云区人民政府另行协商支付征地测绘、规划、报建等费用,相关费用可在白云区武广铁路客运专线项目支付等,并无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要与海建公司另行协商测绘等费用的内容。另外,【2018】15号会议纪要也未提及海建公司或者用地红线主体范围测量费用额外开支的内容。该会议纪要中关于武广项目白云区段测量费支付问题的讨论议定内容是由白云区征地办负责核实应付未付的测绘费用,根据实报实销原则按程序支付并纳入武广项目征拆成本,无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应在协议约定的服务费之外支付用地红线主体范围测量费用的内容。(三)双方于2006年签订涉案协议,2008年广州市征地办公室发出上述穗征办函【2008】36号函,但双方并未因此就用地红线主体范围测量费用问题进行重新约定,即双方并未就此测量费用问题变更原委托协议、重新达成协议,海建公司主张该费用应当独立于合同约定的服务费另行支付亦无合同依据。(四)从举证情况看,虽然海建公司提交了武广铁路客运专线项目(白云区A段)用地红线主体范围测量费用确认表,但测量单位、江高镇人民政府、白云区征地办公室和武广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均未在该表中盖章,亦无经办人的签名,故海建公司以此表主张涉案用地红线主体范围测量费用的数额,以及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应向其支付上述测量费用依据亦不足。因此,海建公司的上诉主张依据均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海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82.4元,由上诉人广州市海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崔利平
审判员 杨 凡
审判员 曹 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敏
何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