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1民初29265号
原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景云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11174358844XT。
法定代表人:苏婉婷。
委托代理人:王五昌、王公晓,均系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28年5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
第三人: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郭塘村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郭塘村郭石路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14221307Y。
法定代表人:李汉强。
第三人:广州市海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中路340号前座(仅作写字楼功能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19085556X6。
法定代表人:李锦文。
原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与被告**及第三人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郭塘村经济联合社、广州市海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许航飞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叶东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