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宏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翊晟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福建省宏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22民初463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翊晟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街道田厦社区国兴大厦6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QJND60。
法定代表人:郑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锋,北京观韬(福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显沧,北京观韬(福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省宏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南镇八二五南街54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MA2XP4CW6L。
法定代表人:张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锦华,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翊晟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宏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6日依据深圳翊晟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作出(2020)闽0322民初46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福建省宏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行的存款832000元(户名:福建省宏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号:×××75,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行)。冻结期限为一年。因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故深圳翊晟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深圳翊晟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福建省宏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行的存款832000元(户名:福建省宏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号:×××75,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行)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新发
人民陪审员  陈瑞锦
人民陪审员  郭美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 助理  林晓霞
书 记 员  张慧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