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11执保2402号之二
申请人:华辰中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鑫声玉城A座1单元3层303、304、327、3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5936374525。
法定代表人:戴文强,经理。
被申请人:***,女,196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申请人华辰中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申请人华辰中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现申请人华辰中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华辰中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 斌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吴治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