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11执保2402号
申请人:华辰中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鑫声玉城A座1单元3层303、304、327、3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5936374525。
法定代表人:戴文强,经理。
被申请人:***,女,196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申请人华辰中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华辰中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华辰中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华辰中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斌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吴治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