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11财保1713号
申请人:华辰中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鑫声玉城A座1单元3层303、304、327、3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5936374525。
法定代表人:戴文强,经理。
被申请人:***,女,196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申请人华辰中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出具担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2020年9月7日,申请人将诉前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 斌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吴治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