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25民初6151号
申请人:安徽虹都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高沟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7918692543。
法定代表人:赵玉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松,高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安徽国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海棠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9Q2UXR。
申请人安徽虹都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国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虹都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国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350000元范围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安徽虹都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由其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无为市高沟工业园的工业用地(无国用2013第0285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对被申请人安徽国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350000元范围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或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三、查封安徽虹都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无为市高沟工业园的工业用地(无国用2013第0285号)。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安徽虹都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邢依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思伟
书记员 魏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