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3财保42号
申请人:合肥牵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33号恒兴广场A座20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LD7C4Y。
法定代表人:刘学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磊,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国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海棠湾8幢2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9Q2UXR。
法定代表人:梁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合肥牵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国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848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国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848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合肥牵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婷婷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