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3财保4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合肥牵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33号恒兴广场A座20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LD7C4Y。
法定代表人:刘学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磊,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国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海棠湾8幢2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9Q2UXR。
法定代表人:梁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合肥牵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安徽国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作出的(2021)皖0103财保42号裁定,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安徽国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现因被申请人在徽商银行合肥站北支行的银行账户已足额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1、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国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0434430000234304银行账号的冻结。
2、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国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庐阳支行34050146860800003474-1银行账号的冻结。
3、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国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黄山路支行934007100029078899银行账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婷婷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