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3民初5815号
申请人:合肥牵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33号恒兴广场A座20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LD7C4Y。
法定代表人:刘学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磊,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国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海棠湾8幢2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9Q2UXR。
法定代表人:梁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申请人合肥牵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安徽国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作出(2021)皖0103财保4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国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84800元。合肥牵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安徽国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肥牵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安徽国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84800元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军燕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