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合肥牵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安徽国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25民初6484号

申请人:合肥牵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LD7C4Y

法定代表人:刘学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松,无为市高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安徽国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9Q2UXR

法定代表人:梁胜,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合肥牵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国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合肥牵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人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安徽国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万元或不动产或等值的其他财产。潘宏燕(342623198108267721)用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合肥市梅山路155号都市公馆1801室为申请人提供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安徽国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万元或不动产或等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登记在潘宏燕名下的位于合肥市梅山路155号都市公馆1801室。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合肥牵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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