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虹都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国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25民初615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虹都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高沟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7918692543。 法定代表人:**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安徽国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海棠湾8幢2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9Q2UXR。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虹都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国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2020)皖0225民初61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对被申请人安徽国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350000元范围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虹都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解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国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350000元范围内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二、解除查封安徽虹都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无为市高沟工业园的工业用地(无国用2013第0285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魏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