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陈氏铧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铧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市百膳食品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3财保55号
申请人:江苏**铧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永红乡白荡村委银河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陈如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甜,江苏摩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恒,江苏摩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市百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西华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盛巧琴,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铧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百膳食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为本案的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铧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避免申请人江苏**铧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百膳食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申请人江苏**铧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朱 凡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吕俊杰
书 记 员  邹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