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耀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鑫雄奇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陕西耀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准许撤诉用)
 
(2021)陕0112民初41922号
 
 
原告:陕西鑫雄奇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韩洪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润普,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耀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李瑞。
被告:***,男,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原告陕西鑫雄奇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耀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陕西鑫雄奇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鑫雄奇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  判  员     段宏昌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梦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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