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621民初866号
原告:***,女,汉族,1958年12月26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延长县村村民,现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262XXXX812262843。
被告:陕西耀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MA6YJAG871。
法定代表人:李瑞,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XX城XX栋XX号。
原告***与被告陕西耀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房国平
审 判 员 白兴蔚
人 民 陪 审 员 张道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 官 助 理 张若楠
书 记 员 何亚茹
202006218661958122661262XXXX8122628432020081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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