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3474号
原告: 陕西正蚁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1MA6Y6L578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职员。
被告:房保海,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楼,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陕西正蚁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房保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正蚁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李 妍
二O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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