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广荣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丰安生与福州广荣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闽0104民初1706号
原告:丰安生,男,195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名闻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州广荣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韦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丰安生与被告福州广荣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荣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丰安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广荣建筑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丰安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广荣建筑公司支付丰安生劳务报酬27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18日,丰安生与广荣建筑公司签订《监理劳务协议》,约定:丰安生为广荣建筑公司提供建设工程监理服务;丰安生监理的两个工程(南公园改造工程和南通中心幼儿园改造工程)从2月份起按7000元/月(含交通费)的标准计算劳务报酬;若南通中心幼儿园项目先完工,剩下的南公园改造工程,则按4000元/月另加交通费500元的标准计算劳务报酬;若南公园改造工程先完工,剩下的南通中心幼儿园项目,则按3000元/月的标准计算劳务报酬;将来若有新工程,则第一个工程也按4000元/月另加交通费500元的标准计算劳务报酬。2016年8月18日,南通中心幼儿园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广荣建筑公司告知丰安生这个项目的劳务报酬只付到8月份,因竣工验收后工地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需要审核大量的竣工资料、竣工图并一一签署等,丰安生要求至少再付一个月的劳务报酬,广荣建筑公司也答应该工程竣工验收后多支付3000元,但广荣建筑公司至今未支付。南公园工程2016年8月16日初验后一直整改至2016年的12月底才最终验收。该工程整改期间,丰安生服从广荣建筑公司安排,尽职尽责,作了大量的工作,最终使该工程顺利验收,然而广荣建筑公司以该工程延期完工为借口,不支付2016年9月至12月四个月的报酬共计16000元。另外,2016年7月中标的三江口景观绿化工程项目,11月2日区领导来检查要求停车坪和部分景观工程于2017年1月1日元旦前必须完成,丰安生也顺利完成了广荣建筑公司安排的任务。然而,广荣建筑公司以景观绿化项目合同未签订拿不到监理费为由,不支付丰安生2016年11月至12月两个月的报酬共计8000元。综上所述,丰安生按照《监理劳务协议》的约定履行了监理义务,广荣建筑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报酬。
广荣建筑公司辩称,一、《监理劳务协议》中约定的南公园改造工程、南通中心幼儿园分别于2016年8月16日、2016年8月18日完工,广荣建筑公司依约定向丰安生支付的劳务费截至2016年8月(整月)底,非但未拖欠丰安生的劳务费还超额支付,但丰安生非但未念及广荣建筑公司多支付报酬的事实,反而提非分的要求,而且在丰安生证书在广荣建筑公司处挂靠期间,广荣建筑公司也按约定足额支付,这也足见广荣建筑公司在履行义务时是遵守诚信的原则。二、丰安生与广荣建筑公司间是存在证书挂靠的事实,这不仅从丰安生提供的退休证及执业证书记载的注册单位可以看出,而且从丰安生与广荣建筑公司间签订的《监理劳务协议》也能得到印证。2016年12月,丰安生因其已另找证书的挂靠单位,需从广荣建筑公司处转移,故应丰安生的要求,广荣建筑公司出具了离职证明以协助丰安生转注,且从离职证明中记载的时间可以看出,丰安生与广荣建筑公司自2016年12月16日起双方间不再存在挂靠关系,而三江口景观改造工程开始的时间是在双方没有关系的情况下进行的,丰安生未履行监理的职责,同时三江口景观改造工程也不属于《监理劳务协议》约定的标的,故丰安生要求广荣建筑公司支付该项目的劳务费是没有依据的。三、丰安生与广荣建筑公司间的权利义务是来源于双方之间约定,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广荣建筑公司对于丰安生是没有法定义务的。基于丰安生与广荣建筑公司间所签订的《监理劳务协议》中约定的项目于2016年8月已完工,自此之后广荣建筑公司无义务向丰安生支付除挂靠、参与招投标(招投标的出场费另外)之外的劳务费,故丰安生的诉求是没有依据的,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丰安生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1.《监理劳务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休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南通中心幼儿园校园校舍改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予以采信并作为定案依据。
2.《工程联系单》及其《附件》、《福州市南公园改造工程会议纪要》、《DCC历史流水》、新闻报道、辞职报告及离职证明,双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3.《三江口景观绿化工程照片》,系丰安生单方制作,不予采信。
4.南通中心幼儿园校园校舍改造项目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与原件核对无异,予以采信。
5.南公园改造工程施工说明、南江滨东大道景观提升改造工程第4标段施工说明,加盖有施工单位公章,予以采信并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2月18日,丰安生与广荣建筑公司签订《监理劳务协议》一份,约定丰安生为广荣建筑公司提供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并约定了丰安生的劳务报酬标准。南通中心幼儿园改造工程于2015年8月10日开始施工,2016年8月18日完工。南公园改造工程于2015年9月1日开始施工,2016年10月9日,福州市台江区园林局向广荣建筑公司、福建省浩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单》要求对南公园改造工程进行整改。2016年12月12日,福州市台江区园林局、广荣建筑公司等召开会议,确认南公园改造工程于2016年8月16日初验合格,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丰安生全程跟进。2016年12月16日,丰安生辞去广荣建筑公司工作。
本院认为,关于南公园改造工程的劳务报酬,争议焦点为广荣建筑公司应否支付丰安生2016年9月至12月的报酬。丰安生主***建筑公司拖欠其南公园改造工程2016年9月至12月的报酬16000元,并提交《监理劳务协议》、《工程联系单》、《福州市南公园改造工程会议纪要》等佐证。广荣建筑公司抗辩南公园改造工程已于2016年8月16日完工,后续整改工作属于后合同义务,其无需支付丰安生2016年9月至12月的报酬。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问答》第143条:“后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终止后,当事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而应当履行的旨在维护给付效果或者妥善处理合同终止事宜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福州市南公园改造工程会议纪要》载明南公园改造工程于2016年8月16日初验合格,并要求丰安生全程跟进后续整改工作,丰安生跟进整改工作不属于后合同义务,故广荣建筑公司的该项抗辩,不予采信,广荣建筑公司应支付丰安生2016年9月1日至12月15日(丰安生辞职前一日)的报酬14000元(12月份的报酬计至15日止)。另,丰安生主***建筑公司承诺多支付其南通中心幼儿园改造工程报酬3000元以及广荣建筑公司拖欠其三江口景观绿化工程报酬,均未提交有效证据佐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丰安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州广荣建筑公司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丰安生14000元;
二、驳回丰安生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元,由丰安生负担246元,福州广荣建筑公司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翁昕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执行申请提示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