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广荣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22民初3631号 原告:**,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萧县龙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 被告:福州广荣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榕南路10号金***榕城广场7号楼3层03店面。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福州广荣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应按被告不明确处分。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