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2民初4518号
原告:**,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萧县龙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6年2月27日,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告:福州广荣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榕南路10号金***榕城广场7号楼3层03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07324134XN。
原告**与被告***、福州广荣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应按被告不明确处分。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