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9850号
原告:成都标美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蜀辉路488号4栋8层8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71308278X1。
法定代表人:杜剑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诗雨,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霜,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绿地申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382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78976640A。
法定代表人:金健,总经理。
原告成都标美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绿地申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成都标美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标美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何建群
人民陪审员 李红微
人民陪审员 蒋贤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 助理 杨 睿
书 记 员 郑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