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标美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成都标美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22执184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
被执行人:成都标美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71308278X1。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522民初25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成都标美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成都标美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工程款100953.54元,并承担担案件受理费3500元,执行费1414元。由于被执行人成都标美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成都标美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05867.54元,期限为壹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罗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姚远
书 记 员 陈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