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02财保208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1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申请人:四川**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海滨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刘安国。
被申请人:成都标美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蜀辉路********div>
法定代表人:杜剑平。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标美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已作出(2020)川0302财保208号民事裁定书。2021年1月12日本院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裁定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标美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在370,000.00元以内的冻结、查封、扣押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小林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叶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