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坛市自来水公司与金坛市白塔自来水厂供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0-10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坛商初字第00314号
原告金坛市自来水公司。
法定代表人滕荣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拥军,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耿辉,金坛市自来水公司财务科长。
被告金坛市白塔自来水厂,住所地金坛市白塔集镇。
负责人龚新军,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周伟,江苏天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坛市自来水公司诉被告金坛市白塔自来水厂供水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坛市自来水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金坛市白塔自来水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坛市自来水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坛市自来水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553元,减半收取16776.5元,由原告金坛市自来水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建平
人民陪审员 李 宾
人民陪审员 姚秀鸣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