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工业四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冠县源润商贸有限公司、核工业四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5执保511号
申请人:冠县源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清水镇南街村村委会东5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沙元兵,董事长。
被申请人:核工业四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华冠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张维峰,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兴远致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成宏路10号厂区内办公楼405-1室。
法定代表人:焦子格,总经理。
被申请人:成都鑫鸿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翠龙街66号1栋26层附2614号。
法定代表人:廖静,执行董事。
申请人冠县源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核工业四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兴远致诚贸易有限公司、成都鑫鸿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票据追索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做出(2022)鲁1525财保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董芸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梁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