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工业四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冠县源润商贸有限公司、核工业四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5财保62号
申请人:冠县源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清水镇南街村村委会东5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沙元兵,董事长。
被申请人:核工业四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华冠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张维峰,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兴远致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成宏路10号厂区内办公楼405-1室。
法定代表人:焦子格,总经理。
被申请人:成都鑫鸿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翠龙街66号1栋26层附2614号。
法定代表人:廖静,执行董事。
申请人冠县源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核工业四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兴远致诚贸易有限公司、成都鑫鸿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票据追索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已经生成(2022)鲁1525诉前调1851号,申请人于2022年5月26日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芸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梁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