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工业四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腾翔达置业有限公司、核工业四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民终10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腾翔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上城壕锦枫苑A幢4单元4楼1号。
法定代表人:叶明松,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蓉,四川和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核工业四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华冠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张维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怡帆,系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腾翔达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核工业四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0802民初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腾翔达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腾翔达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腾翔达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应收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腾翔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腾翔达置业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6718元,应予退还6518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洪
审 判 员  杨卫东
审 判 员  熊剑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 瑶
书 记 员  龙莉红